云上潜江报道(通讯员 杜银玲)随着网络通讯的发达,开通阅读包、视频包、娱乐包、手机电视等增值业务的短信提醒会时不时在手机中显示,可能在不知情中你的话费账单就多出一笔开支。市民张先生在查询最近两个月的话费账单时就发现了这一问题。
仅需通话功能的张先生平时很少使用网络,手机话费账单一直很稳定,3月底收到话费账单时发现话费支出比平时高出一些。张先生遂到附近的营业厅查询,发现不知何时开始,其号码开通了一项增值业务,并收取了一定费用。张先生与营业厅理论,该营业厅却坚称是其本人开通,并且拒绝退还费用,只同意帮其取消该项业务。钱是小事,但是权益要维护!张先生拨通了12315投诉电话。
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,立即前往该运营商潜江总公司了解情况,发现该运营商无法提供消费者同意开具该项业务的任何证据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“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”。运营商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为消费者开通收费业务,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。最终,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,运营商同意退还自1月起为张先生单方面开通的增值业务的费用,并向张先生道歉。张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。
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电信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,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清晰、明确告知用户收费标准和协议有效期等特别注意事项。12315提醒消费者,消费者对开通增值业务拥有无可辩驳的知情权,在订制相关服务后,应经常核对业务账单、收费详单等信息,遇到运营商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开通收费业务的可及时向12315进行投诉。
【新规速递】2018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《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规定“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有线电视、通信、邮政、殡葬等行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无合法依据,拒绝、终止、中断、延迟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;(二)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;(三)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;(四)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;(五)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,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。经营者因检查、维护等确需中断、延迟服务的,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告知消费者;没有规定时间的,应当至少提前三日以合理方式告知”。该《条例》的施行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。